第一四七章(3/3)

作品:《定秦曲

古色目贵族不纳税、贪污官物、死刑判决等方面的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。这使得当时的社会情况有一些好转。

蒙古人的文明程度决定了他们无法制定出合乎中原地区的法律,加上金朝由于汉化的程度较深,其《泰和律》是比较完善的法律并且比较适用于中原地区,蒙古人就偷了个懒,在占领的中原地区内采用《泰和律》。后来,元朝建立,忽必烈几乎没有重新制定什么法律,而是在《泰和律》的基础上改动了一下,颁布了《元典章》,这里面除了有汉法的结构外,还加入了适应民族等级制度的法律条文,其规定有着明显的蒙古族本有的习惯法的痕迹。

忽必烈通过定都汉地、尊崇儒学、任用汉人官僚等政策,推行他的汉化方针。但是,忽必烈除了推行汉法以外,他的也对蒙古固有的政策进行了延续。他继续推行民族歧视政策,实行“四等人制”,实行怯薛护卫军制,实行站赤制度,推行诸色户计制度。

蒙制与汉制、回制,诸制并举,造成了社会制度的极端混乱,元朝不足百年而亡,不能说与忽必烈有意识地保留大量蒙古旧没有关系。蒙古贵族为了维护其统治权益而必具的保守性,导致了有元一代的政治制度始终具有既行汉法,又有“国俗”的二元特点。(未完待续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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