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45章 附录清代的官制(1)(2/4)

作品:《官场现形记(中国古典文学名著)

分掌中央政务的有六部。六部是:

(一)吏部——主管官的铨叙、考课、黜陟和封授。

(二)户部——主管户口、赋税、俸饷、铸币等项。

(三)礼部——主管国家典礼和教育贡举。

(四)兵部——主管关于练兵、武器和武官的一切政令。

(五)刑部——主管国家的法律刑罚。

(六)工部——主管土木兴建和水利等项。

六部的长官为尚书和侍郎,其地位有如后来的部长和次长。

每部设尚书二人,左、右侍郎各二人,满汉各半。事实上,汉官每每仰承满官的鼻息,大权多在满官手里。有些部并设置管理事务大臣,地位更在尚书之上。部以下设司,司由郎中主持。郎中地位有如司长,一司里通常有满汉郎中各一人。郎中之下有员外郎(有如副司长)、主事(有如科长)、笔帖式(专由满人担任,有如书记、办事员)。部中另设堂主事和司务数人,办理书章奏、催督稽考、管理吏役等事务,有如秘书和总务。除正式官员外,还有一些额外人员。

光绪后期,增设了政务处、外务部(由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改组而成)、学部(由学务处改组而成);之后又陆续添置一些新部和合并一些旧部,并新设了一些官职。各部都有一些附属官署,这里不再备录。

在上列各部之外,还有:

(一)理藩院——主管外藩一切政令,如爵禄、朝会、刑罚等项。

尚书和侍郎由满人充任。

(二)都察院——是中央的最高监察机关。长官为左都御史、右都御史。下有六科给事中和十五道监察御史。给事中主要职责为监察六部政务,可以上章言事。监察御史分省稽察刑名,也有权稽察中央各官署的政务。御史有独立弹劾权,并准许“风闻奏事”,如果弹劾的不确实,御史也没有罪。所以当时因敲诈或挟嫌而弹劾之风是很盛的。

(三)翰林院——翰林院掌管秘书着作,主要职务是编修国史,纪载皇帝的言行(起居注),向皇帝进讲经书,以及起草册立、封诰之类的章。翰林院由掌院学士主持,其下有侍读学士、侍讲学士、侍读、侍讲、修撰、编修、检讨等官,以及学习性质的庶吉士。掌院学士兼经筵讲官,侍读学士、侍讲学士、侍讲都兼日讲起居注官。

(四)大理寺——主管全国刑名和秋审、朝审(重大案件由大理寺、刑部、都察院三法司会审)。长官为寺卿和少卿。下设左、右寺丞,左、右评事,堂评事等官。

(五)国子监——性质有如国立大学,收容监生读书,但清末已有名无实。后来并入学部。长官为祭酒;祭酒之上,并设有管理监事大臣一人。其下为司业、监丞、博士、助教、学正等官。

通政司主管内外章奏和臣民密封申诉之件。詹事府本主管东宫庶务,但清朝不立太子,所以詹事府官员只作为翰林官迁转之用。这两官署在光绪后期就撤废了。

还有一些官署,差不多是专为皇家宫廷办事的,在“朕即国家”

的时代,也就视同国家的机构。这些官署是宗人府、内务府、太常寺、太仆寺、光禄寺、鸿胪寺、钦天监、銮仪卫、太医院等。

光绪皇帝主张变法维新,以慈禧太后为首的一党却坚决反对,所以当时官制屡有改革,官署时兴时废,变动是很大的。

三外官和地方官署

地方的最高长官是总督和巡抚。通常每省设一巡抚,一省或两三省设一总督。明末清初时,总督和巡抚只是奉皇帝之命,临时到外地去镇压变乱和抚慰军民的大员,后来就成为地方固定的高级负责官员。某一省可以同时有总督和巡抚,也可以有巡抚而无总督,或由总督“兼管巡抚事”,完全看实际的需要,官制上并没有硬性的规定。

总督在官阶上比巡抚高一级;总督兼右都御史衔,巡抚只兼右副都御史衔;总督通常兼兵部尚书衔,巡抚通常只兼兵部抚郎衔:

总督的地位是略高于巡抚的。但实际两者平等,并不发生隶属的关系。总督和巡抚间的公是平行的(用咨),而且相见时也用平等对待的礼节。

总督的职权是“厘治军民,综制武”;巡抚的职权是“抚安齐民,修明政刑”。大体来,总督偏重军政,巡抚偏重民政,但也因人因地而时有不同。

总督除前述加衔外,一般的还加“提督军务,兼理粮饷”衔;有些省份的总督并兼河督和盐院;直隶总督兼北洋通商大臣,两江总督兼南洋通商大臣,更有主持对外通商和统率水师之权。此外也设有专职的总督,如河道总督、漕运总督。巡抚除前述加衔外,一般的也加“督理军务、兼理粮饷”衔,或“兼理提督,统辖全省军务,节制各镇”,也可以兼管盐政。

总督和巡抚都有所辖的绿营军队。官署里还有武巡捕、戈什哈,以及收呈、监印的人员。

各省都设有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(通称藩台)和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(通称臬台)。布政使主管一省的民财两政;按察使主管一省的刑名案件。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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